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灣省北、中、南、東部地方之分界線(各包含那些縣市)
要旨
關於台灣省北、中、南、東部地方之分界線(各包含那些縣市)
要旨
關於台灣省北、中、南、東部地方之分界線(各包含那些縣市)
內容
一、查我國地方制度係採省、縣(市)二級制,台灣省區內自無「部地方」之行政區劃之設置。
二、政府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於民國六十三年制定「區域計畫法」及「施行細則」,並將台灣地區劃分為北、中、南、東等四部,分別擬定區域計畫,為便利規劃及計畫之實施起見,台灣地區四部範圍採與行政區域界線相一致。惟區域計畫之範圍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等規定劃定之,小者可一二鄉鎮,大者可及數縣市,並視計畫之變動,隨時可以行政令調整之。省縣(市)行政區域界線則依據「省、市、縣勘界條例」調整之,且較具永久性。故區域計畫範圍不得視為行政區域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