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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實際執行情形,對基於都市計畫需要,範圍無法達到一個街廓者,如報經核准,仍得自辦市地重劃,以擴大民間自辦重劃績效。是以該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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