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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8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內容

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等公共設施,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所稱「工程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應不包括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在內。是以政府配合施工之地上物,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處理。至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工程,如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已施工完竣,且政府配合施工部分,其地上物業經重劃會自行處理完畢,主管機關可就該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依上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重劃負擔費用證明書。(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5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8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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