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內容
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等公共設施,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所稱「工程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應不包括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在內。是以政府配合施工之地上物,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處理。至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工程,如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已施工完竣,且政府配合施工部分,其地上物業經重劃會自行處理完畢,主管機關可就該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依上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重劃負擔費用證明書。(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5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