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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內容

解釋文內容: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7 年 1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