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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58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

要旨

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

內容

查耕地承租權亦屬財產權之一種,承租人死亡時,即係遺產一部分,依照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固應由繼承人全體繼承,惟其性質,究與一般財產有別,參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得繼承者,應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此觀行政院台53內字第4565號令示規定自明。復查遺產分割之方法,除有民法第1165條規定限制外,原則上應依同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本案被繼承人陳○枝之遺產(包括耕地承租),既合法繼承人陳○寮、陳○花協議分割,其分割繼承登記如經實質審核與法令並無不符者,自應照准。惟陳○花繼承之耕地承租權部分,應依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58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以能自任耕作之繼承人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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