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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要旨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內容

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為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所明定。是本案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行政院55年7月1日台(55)內字第4755號令參照),不宜由中央代為訂定標準。貴局若係基於國有土地處分之需要,可逕洽當地市、縣政府依地方狀況及實地需要,本於職權劃定不得為私有土地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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