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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

要旨

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防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本案台灣省政府呈為關於海岸一定限度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所謂水利主管機關究應如何解釋請核示一節,查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之市縣地政機關及水利主管機關,參照土地法及水利法之規定均係指當地縣政府。但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該市縣地政及水利主管單位仍應邀同其他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之。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由行政院於民國 55 年 07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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