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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又公司解散後,固應進入清算程序(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除外),但與解散前之公司仍屬於同一。因此,公司解散前已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因解散而有變更,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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