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要旨
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九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此觀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又公司解散後,固應進入清算程序(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除外),但與解散前之公司仍屬於同一。因此,公司解散前已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因解散而有變更,有關解散前公司之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之範圍內,當然亦適用於清算中之公司。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