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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要旨

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出處

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剔除不具股東身份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者,不得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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