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要旨
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出處
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剔除不具股東身份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者,不得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