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
要旨
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法人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學者謂之吸收合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包括的承受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參照)。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當然有上開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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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七號
公司法
法人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學者謂之吸收合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包括的承受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參照)。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當然有上開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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