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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0七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法人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學者謂之吸收合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包括的承受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參照)。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當然有上開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法人合併,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