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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代理人可排除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代理人可排除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按股份有限公司係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自可排除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代理人可排除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代理人可排除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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