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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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