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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要旨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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