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要旨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公司法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