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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為強制規定,違反之,應屬無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為強制規定,違反之,應屬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項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為強制規定,違反此項規定之行為,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為強制規定,違反之,應屬無效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禁止取得自己股份之規定,為強制規定,違反之,應屬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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