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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一經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應行清算,清算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觀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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