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
要旨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一經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應行清算,清算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觀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公司法
公司一經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應行清算,清算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觀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是公司除因合併、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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