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另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二 綜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