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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第22條及第23條所指「實施開發行為」實際意涵事宜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要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第 22 條及第 23 條所指「實施開發 行為」實際意涵事宜,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第 22 條及第 23 條所指「實施開發行為」實際意涵事宜,復請查照。

說 明: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之 1 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所稱「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係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

二、「動土典禮」是否等同「動工」及是否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條之 1、第 22 條及第 23 條所指「開發行為」事宜,應依事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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