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本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四一八六一號公告(諒達)柴油品質之使用限制,其中公告事項一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台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
內文
全文內容:一、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本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四一八六一號公告(諒達)柴油品質之使用限制,其中公告事項一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台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公告事項二則規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販賣或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應先取得許可證。
二、依前述規定,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與台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污染源因非管制對象,其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毋需取得使用許可證;販售是項柴油給該些污染源者,亦毋需取得販賣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