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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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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之乾洗設備,其乾洗槽中應設置乾洗溶劑濃度偵測器。乾洗槽中乾洗溶劑濃度須經可再生使用之碳槽或其他溶劑吸附器處理至 300ppm 以下,始得開啟槽門。」該條款係規範該標準發布新設立之乾洗設備,發布前以設立者,得不受該條款之限制;惟仍應符合該標準其他條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