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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對象,係為新設加油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對象,係為新設加油站。另該辦法第 2 條亦針對新設加油站訂有明確定義,其係指於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28 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於本辦法發布修正施行後,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站。

二、○○加油站業依規定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並完成油氣管線埋設及液阻檢測,後續變更加油機數量及油品貯藏室位置,倘未涉及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事宜,則尚無需重新提出油氣回收設施設置申請,惟該站應提出變更後之加油機數量及油氣回收設備設置資料送貴局備查,並完成油氣回收設備設置。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對象,係為新設加油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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