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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漏檢測應符合之規定為:使管路受壓至5.08公分水柱(2英吋水柱),測試5分鐘,應符合合格標準範圍4.83~5.33公分水柱(1.90~2.10英吋水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氣漏檢測應符合之規定行為:使管路受壓至 5.08 公分水柱(2 英吋水柱),測試 5 分鐘,應符合合格標準範圍 4.83~5.33 公分水柱(1.90~2.10 英吋水柱)。故加油站之油氣回收設施應能使其管路受壓至 5.08 公分,並經測試符合合格標準範圍,方屬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倘因油氣回收設施洩漏,致管路無法依測試步驟受壓,則屬氣漏檢測未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

二、本案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功能稽查管制作業,依加油站油氣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檢測方法(NIEAA209.71B)執行加油站氣漏檢測,初步洩漏測試結果(tm/tc )超過 2,即氮氣灌入油槽至系統壓力達 5.08 公分水柱(2 英吋水柱)之實際時間大於理論時間 2 倍,足以判定所測試油氣回收系統發生洩漏,致管路無法受壓至達 5.08 公分水柱(2 英吋水柱),已屬氣漏檢測未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應依法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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