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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或第31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或第 31 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或第 31 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依法命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本案該公司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之試車計畫書,請貴局謹慎審查,以確保其恢復操作後不再發生污染環境情事,本署業於97 年 11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82966 號函釋在案,請逕依上開說明辦理。

二、本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因情節重大,業經貴局於 97 年 10 月 2 日命其停工,已達到其污染改善之目的,倘該廠於停工期間另因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違反本法規定,違反情節及主體不同,無法依違反相同法條,而再次認定為情節重大,命其停工。

三、另查該公司領有貴縣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於雲林縣○○市○○路○○號設置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5 條規定,衛生掩埋場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蓋厚度 15 公分以上之土,並予以壓實;於終止使用時,應覆蓋厚度50 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四、本案經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稽查結果,該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產生惡臭之污染源,係為該掩埋場之滲出水返送場區所致,中區大隊已督促業者應將該廠滲出水,以另行替代方案處理,並持續維護該廠區之污染防治措施,以維護當地環境空氣品質,請貴局持續追蹤改善進度,若發生違規情事依法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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