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瀝青混凝土製造業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濃度超過法規標準是否告發處分之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瀝青混凝土製造業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濃度超過法規標準是否告發處 分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瀝青混凝土製造業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濃度超過法規標準是否告發處分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且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授權發布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依其排放管道高度訂有排放標準限值為 1000 至 4000 ,及依所屬區域別訂有周界排放標準限值為 10 至 50 。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條規定,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查目前尚未訂有瀝青混凝土製造業之特定業別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業別排放之異味污染物,應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二、本案貴轄之屢遭陳情工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其排放之異味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倘經貴局執行其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濃度限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1 項規定者,應依法告發處分。
三、有關本署 98 年 12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80116228 號函送 98 年12 月 14 日召開「燃料油及瀝青所產生異味超標,遭開罰單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諒達),請貴局參處。另本署刻正辦理重大固定污染源評鑑及查核專案工作計畫,倘貴轄有屢遭陳情之瀝青混凝土製造業工廠,請提供本署建議名單,俾辦理其進行空氣污染源評鑑查核作業,以督促業者加強污染管制,提供相關空氣污染改善諮詢。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