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進行中之區域開發工程,工區內另有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同步進行施工,該建築工程可否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進行中之區域開發工程,工區內另有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同步進行施 工,該建築工程可否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進行中之區域開發工程,工區內另有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同步進行施工,該建築工程可否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除該條所列之排除管制對象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其營建業主即應依該辦法第6 條至第 15 條規定,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維護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未能依規定辦理者,得依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防制設施,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法有明定。
二、本案領有建照之建築工程,於區域開發工程之工區內同時進行施工,倘該建築工程屬前揭辦法管制對象,即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倘依規定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提出替代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為之。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