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係數適用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是否需將控制效率納入計算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係數適 用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是否需將控制效率納入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係數適用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追補繳是否需將控制效率納入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限內,一併繳納。」同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追溯應繳金額,應自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其立法精神係針對有偽造、變造、短報或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並依公告排放係數計算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附表一規定,鍋爐發電程序之濕底鍋爐氮氧化物排放係數為 17.015 公斤/公噸(燃煤使用量);汽電共生鍋爐程序之所有鍋爐氮氧化物排放係數為 7.507 公斤/公噸(燃煤使用量);另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規定,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係指非屬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及柴油(燃油)引擎機組等,使用鍋爐蒸氣發電,同時產生熱能或製程用蒸汽之設備鍋爐,法已明定。
三、另依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當季活動強度×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1- 控制效率)…。前揭規定已明訂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式,應併同考量控制效率納入計算。
四、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燃煤鍋爐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究採用鍋爐發電程序之濕底鍋爐排放係數抑或汽電共生鍋爐程序排放係數計算,應以該廠實際製程據以判定,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行判定,本權責依前述規定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後續補繳核算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