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外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疑義及通報處理方式一案
要旨
貴府函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外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疑義及通報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函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外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 條規定疑義及通報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其管制目的係為督促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臭異味污染環境。
二、另有關緊急應變措施、故障及故障報備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空污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緊急應變措施,指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或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應變事項。
(二)空污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有關故障之定義及報備處理程序,法有明定。
三、本案所詢天然氣事業配氣站嗅劑桶液位計之墊片故障,致嗅劑外洩,倘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即違反空污法第 31 條規定。本次事件起因倘屬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派員稽查違規情節屬實者,即應依空污法第 60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另倘事件起因屬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且已依空污法第 77 條規定進行報備處理程序者,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得予免罰。
本案事涉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請貴府環境保護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及處理。
四、另有關爾後發生類似案件之通報處理方式一節,請貴府環境保護局依本署 98 年 10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97732 號函所送「空氣污染事件應變處理標準作業」辦理,並可依空污法第 3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要求公私場所進行通報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