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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支用經費機關,對於普通經費存款之現金出納,應按旬造具現金旬報表,其票據、證券之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保管品報告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財政部於收到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解之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繳解,逾期不解者,查明情節依法辦理。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之研究機構。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包括公私立醫學校院為其附設教學…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 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信仰所需。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定之水權年限如下: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三年至五年。 二、農業用水:三年至五年。 三、水力用水:五年至二…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醫療財團法人改選或補選董事長或董事者,應自改選或補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董事會決議通過改…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核准特定漁業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漁業證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農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之。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者,工會應將異議者姓名、所代表之工會名稱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
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申報職業種類時,應附技能項目,其技能程度應不低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之丙級技術士之技能標準。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如發現內容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或限制事項者,應即依法處分,並副知其他地方政府及行政院新聞局。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各機關已發布之統計資料如須修正者,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註明其修正原因。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提存所收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刪除)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職務法庭為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刪除)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商標註冊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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