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兩項結論: 1.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的研究機構。這意味著不僅僅是公立學校或教育機構,私立研究機構也可以被視為研究機關。 2.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包括公私立醫學校院為其附設教學醫院進口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在內。這意味著進口的醫療儀器只要是用於醫學校院的臨床實習,則可以被視為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從而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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