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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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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之研究機構。
  2. 2.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包括公私立醫學校院為其附設教學醫院進口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兩項結論: 1.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的研究機構。這意味著不僅僅是公立學校或教育機構,私立研究機構也可以被視為研究機關。 2.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包括公私立醫學校院為其附設教學醫院進口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在內。這意味著進口的醫療儀器只要是用於醫學校院的臨床實習,則可以被視為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從而可以免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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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研究機關,包括公私設立之研究機構。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