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廣告品,指印有或刻有廣告主體牌號或廣告之宣傳品;所稱貨樣,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所附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所稱無商業價值,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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