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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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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9條,民間公證人在事務所明顯處所應懸掛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以及收費標準。這項規定要求民間公證人展示他們的遴任證書、外語能力證明和收費標準,以提供給民眾參考。這樣可以讓民眾知道他們所選擇的民間公證人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例如,民間公證人可以在事務所掛出自己的遴任證書和通曉外語的證明,以證明他們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同時,他們也應該公開展示收費標準,以便民眾事先了解公證所收費的標準。

相關函釋 1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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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務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