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30条的规定,助理人指的是在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中直接协助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不包括其他未直接参与公证事务的人员。 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助理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应当雇用已经成年且是中华民国国民或曾经担任法院公证佐理员并经过考试合格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但是,符合公证法第26条第7款至第9款情形的人员不能被聘用。 根据以上资料,公证法施行细则第30条规定了助理人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助理人指的是在民间公证人事务所中直接协助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而不包括其他人员。聘用助理人的条件是已经成年且是中华民国国民或曾经担任过法院公证佐理员并通过考试合格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然而,符合公证法第26条第7款至第9款情形的人员不能被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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