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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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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2. 2.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 二、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三、工作內容。 四、聘僱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1條,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需提交以下文件来申请所属法院的许可: 1. 聲請書。 2. 聘僱契約書的影本。 3. 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的證明文件的影本,若是外文文件,需附上中文翻譯;若是由境外机关发给的文件,需经过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权机关授权的团体证明。 根据前述规定,聘僱契約應记载以下事项: 1. 聘僱的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 2. 助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3. 工作內容。 4. 聘僱期間。 参考资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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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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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