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1條,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需提交以下文件来申请所属法院的许可: 1. 聲請書。 2. 聘僱契約書的影本。 3. 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的證明文件的影本,若是外文文件,需附上中文翻譯;若是由境外机关发给的文件,需经过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权机关授权的团体证明。 根据前述规定,聘僱契約應记载以下事项: 1. 聘僱的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 2. 助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3. 工作內容。 4. 聘僱期間。 参考资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