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2條,對於助理人的聘僱申請,所屬法院可以不予許可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違反《公證法》或《公證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2. 提交的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合要求,經過通知指示補正,但逾期未能補正的情況; 3.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同樣地,一旦所屬法院核准了聘僱申請後,如果發現符合前述情形之一,則可以撤銷或廢止對該助理人的許可。 由於缺乏具體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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