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人辭職、遭解僱或不續聘時,民間公證人應即向所屬法院陳報。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助理人辭職、遭解僱或不續聘時,民間公證人應即向所屬法院陳報。這表示當助理人發生辭職、解僱或不續聘等情況時,民間公證人需要立即向他所屬的法院報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及時了解助理人的職位變動情況。例如,如果一個助理人辭職或被解僱,法院需要知道這一情況,以便進行相應的調動或任命其他合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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