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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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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應置下列各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並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年月日、號數及頁數: 一、收件簿。但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得備置共用之收件簿。 二、公證書登記簿。但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得毋傭備置。 三、認證書登記簿。 四、閱覽登記簿。 五、異議事件登記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4條,公證人應該設置以下幾種簿冊,並且在簿冊上註明使用的時間、號碼和頁數: 1. 收件簿:用於登記公證人收到的文件,不過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可以共用一個收件簿。 2. 公證書登記簿:主要用於辦理文書認證事務的公證人,可以毋需準備這個登記簿。 3. 認證書登記簿:用於登記公證人所發出的認證書。 4. 閱覽登記簿:用於登記公證人所發出的閱覽證書的相關資訊。 5. 異議事件登記簿:用於登記公證人所處理的異議事件的相關資訊。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範例:在台灣的公證專門網站上,提供了一個公證事務範例,其中包括了公證書登記簿、認證書登記簿和異議事件登記簿的使用情況以及相關的登記和記錄事項。 參考資料: 公證專門網站-https://www.notary.org.tw/

相關函釋 2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認證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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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公證人應置下列各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並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年月日、號數及頁數: 一、收件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