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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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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件簿應按日期及收件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准字號及事務所。 二、案由公證認證)。 三、作成證書日期、字號或處理結果;停止辦理時,收取之公證費用。 四、送交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份數、日期。
  2. 2.前項收件簿之增、刪、塗改或空白,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其以電磁紀錄製作者,應於相關欄位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收件簿應該如何進行編號和登記。根據該條規定,收件簿應按照日期和收件先後順序連續編號並登記相關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住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包括其名稱、核准字號和事務所;案由(公證或認證);證書的作成日期、字號或處理結果;送交的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的份數和日期;停止辦理時收取的公證費用。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收件簿需要增加、刪除、塗改或有空白的情況,則適用公證法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收件簿是由電磁紀錄製作者製作的,則應在相關欄位上註明其事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相關函釋 1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案由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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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收件簿應按日期及收件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