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收件簿應該如何進行編號和登記。根據該條規定,收件簿應按照日期和收件先後順序連續編號並登記相關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住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包括其名稱、核准字號和事務所;案由(公證或認證);證書的作成日期、字號或處理結果;送交的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的份數和日期;停止辦理時收取的公證費用。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收件簿需要增加、刪除、塗改或有空白的情況,則適用公證法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收件簿是由電磁紀錄製作者製作的,則應在相關欄位上註明其事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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