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6條,公證書登記簿的內容應依照公證書的作成日期和編號順序進行登記,並包括以下事項: 1. 收件簿編號 2. 公證書字號及案由(種類) 3. 標的金額或價額 4. 公證費用 5. 請求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以及住居所。若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包括其名稱、核准字號以及事務所。 6. 公證書的作成年、月、日 7. 是否有強制執行條款及其種類 8. 歸檔日期 9. 銷燬日期 10. 若有遺囑經公證,則需註明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日期。 根據第2項規定,前項登記簿的相關規定可以準用於登記簿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法務部,2019年修正) - 「公證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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