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證法施行細則36

快速跳轉
  1. 1.公證書登記簿應依公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公證書字號及案由(種類)。 三、標的金額或價額。 四、公證費用。 五、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准字號及事務所。 六、作成之年、月、日。 七、有無強制執行條款及其種類。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遺囑公證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
  2. 2.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6條,公證書登記簿的內容應依照公證書的作成日期和編號順序進行登記,並包括以下事項: 1. 收件簿編號 2. 公證書字號及案由(種類) 3. 標的金額或價額 4. 公證費用 5. 請求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以及住居所。若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包括其名稱、核准字號以及事務所。 6. 公證書的作成年、月、日 7. 是否有強制執行條款及其種類 8. 歸檔日期 9. 銷燬日期 10. 若有遺囑經公證,則需註明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日期。 根據第2項規定,前項登記簿的相關規定可以準用於登記簿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法務部,2019年修正) - 「公證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告的法律)

相關函釋 3

  • 公證書名詞
  • 案由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遺囑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法施行細則3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公證書登記簿應依公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公證書字號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