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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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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證費用。 六、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准字號及事務所。 七、認證之年、月、日。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
  2. 2.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了認證書登記簿應如何登記及載明的事項。首先,登記簿應按照認證書的作成日期和編號順序進行登記。其次,在登記簿中應載明以下事項:一、收件簿編號;二、認證書字號;三、認證文書的種類和案由(種類);四、標的金額或價額;五、認證費用;六、請求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的字號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載明其名稱、核准字號和事務所;七、認證的年、月、日;八、歸檔日期;九、銷燬日期;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日期。此外,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項也適用於前述登記簿的相關規定。 相關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12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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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