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了認證書登記簿應如何登記及載明的事項。首先,登記簿應按照認證書的作成日期和編號順序進行登記。其次,在登記簿中應載明以下事項:一、收件簿編號;二、認證書字號;三、認證文書的種類和案由(種類);四、標的金額或價額;五、認證費用;六、請求人、代理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的字號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載明其名稱、核准字號和事務所;七、認證的年、月、日;八、歸檔日期;九、銷燬日期;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的日期。此外,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2項也適用於前述登記簿的相關規定。 相關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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