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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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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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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
案由
(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證費用。 六、請求人、
代理人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
住居所
;如係
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核
准字號及事務所。 七、認證之年、月、日。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認證
遺囑
者,繕本送交全國
公證人
公會聯合會日期。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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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公證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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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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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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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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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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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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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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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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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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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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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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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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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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