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8條,關於閱覽登記簿的規定,應記載以下內容: 1. 請求閱覽日期 2. 閱覽的文書名稱、字號 3. 閱覽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4. 閱覽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同樣地,關於異議事件登記簿的規定,應記載以下內容: 1. 異議日期 2. 異議的公證文書字號 3. 異議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4. 異議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5. 異議結果 此外,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的登記簿對於其他相關登記也適用。 範例: 根據公報資訊網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8條,閱覽登記簿的記載應包括請求閱覽的日期、閱覽的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的姓名等。例如,當某人提出閱覽一份公證文件,登記官員在閱覽登記簿上記載了相關的紀錄。 同樣地,異議事件登記簿的記載應該包括異議的日期、異議的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的姓名等。例如,當某人對一份公證文件提出異議,登記官員在異議事件登記簿上記載了相關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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