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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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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
  2. 2.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
  3. 3.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8條,關於閱覽登記簿的規定,應記載以下內容: 1. 請求閱覽日期 2. 閱覽的文書名稱、字號 3. 閱覽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4. 閱覽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同樣地,關於異議事件登記簿的規定,應記載以下內容: 1. 異議日期 2. 異議的公證文書字號 3. 異議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4. 異議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5. 異議結果 此外,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上述的登記簿對於其他相關登記也適用。 範例: 根據公報資訊網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38條,閱覽登記簿的記載應包括請求閱覽的日期、閱覽的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的姓名等。例如,當某人提出閱覽一份公證文件,登記官員在閱覽登記簿上記載了相關的紀錄。 同樣地,異議事件登記簿的記載應該包括異議的日期、異議的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的姓名等。例如,當某人對一份公證文件提出異議,登記官員在異議事件登記簿上記載了相關的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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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