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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47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第二則結婚公證書之「結婚人」「證人」欄,公證人應親自記載

全文內容

按公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公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院○○公證字第○○○號結婚公證書「有第三人許可或同意者其證明」一欄空白,未以墨線填充,尚有未合。

又公證書「結婚人」「證人」各欄,公證人未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親自制作,致該件結婚人○○○簽名於「法定代理人」欄下,仍未發覺,顯屬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47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公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 第二則結婚公證書之「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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