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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4733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第二則結婚公證書之「結婚人」「證人」欄,公證人應親自記載
全文內容
按公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公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院○○公證字第○○○號結婚公證書「有第三人許可或同意者其證明」一欄空白,未以墨線填充,尚有未合。
又公證書「結婚人」「證人」各欄,公證人未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親自制作,致該件結婚人○○○簽名於「法定代理人」欄下,仍未發覺,顯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