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得僱用助理人,輔助辦理公證事務。
  2. 前項許可,必要時得撤銷之。
  3. 第一項之助理人,其資格、人數、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