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27條建立候補公證人制度:偏鄉無公證人時,法學畢業且具4年司法行政經驗者得遴任為候補公證人,效力等同民間公證人。
Q · 偏鄉的候補公證人辦的公證書,效力會比較弱嗎?
不會。效力與正式公證人完全相同
依公證法第27條第3項,候補公證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間公證人之規定,所作成之公證書效力與正式民間公證人完全相同。候補公證人是司法院為解決偏鄉公證資源不足而設的合法制度,候補3年期滿成績優良者得轉任為民間公證人。
台灣不是每個地方都有公證人。偏鄉、離島、交通不便地區,正式公證人不見得願意去開業,民眾要辦公證得跑老遠。這條法律幫這些地方開了一條後門:法學系畢業且有相當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官或公證佐理員年資(4年以上)的人,可以被遴任為「候補公證人」。候補三年期滿成績優良,就能轉正為民間公證人。重點是:候補期間做出來的公證書,準用民間公證人的所有規定(第3項),效力跟正式公證人辦的完全相同。所以如果你在偏鄉遇到「候補公證人」的招牌,不用擔心效力打折,但你應該知道這個人的養成路徑跟一般考試出身的公證人不同。
公證法第27條為候補公證人制度條款,授權司法院於交通不便地區無民間公證人時,遴任法學畢業且具4年以上薦任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委任第五職等公證佐理員資歷者為候補公證人;候補期間3年,期滿成績優良得轉任為民間公證人,候補期間所為公證準用民間公證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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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本條第2項說「成績優良者,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得」字代表司法院仍有審查權,候補期間表現不佳就可能無法轉正。候補期間的所有公證業務、研習表現、所屬法院評鑑都會被列入考核,這也是民眾找候補公證人時可以多一份信任的原因。
法律本身沒有列舉清單,由司法院依民間公證人遴選辦法相關規定認定。實務上通常指離島、原住民地區、偏遠縣市。要知道哪些地方適用,可以查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篩選「候補公證人」,那些有候補公證人執業的地方就是被認定的不便地區。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27條為偏鄉遴任的公證人,需法學畢業加4年司法行政資歷,候補3年期滿成績優良得轉任民間公證人。
由司法院依民間公證人遴選辦法認定,多指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偏遠縣市等無民間公證人執業的地方。
公證法第27條,1999年全文修正時新增,授權司法院依民間公證人遴任辦法遴任。
依公證法第27條第2項,候補期間3年,期滿成績優良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
法學畢業+4年薦任司法行政、書記官或公證佐理員資歷→等司法院偏鄉遴任公告→送審書面文件→經審查合格遴任→研習宣誓→偏鄉執業3年。
上司法院公證人查詢系統查驗執業狀態與所屬法院,並核對事務所掛牌名稱與司法院公告是否一致。
依本條第3項準用民間公證人規定,可辦理一般公證、認證、提存等全部業務,無業務範圍限制。
由所屬地方法院依候補期間業務量、研習表現、評鑑紀錄提出評估報告,司法院依民間公證人遴選辦法相關規定審查決定是否轉任。
資格門檻不同(替代資格 vs 考試/法律專業職)、有3年候補觀察期、執業地區限偏鄉;但公證書效力、業務範圍、應遵守義務完全相同。
候補公證人是民間身份依公證法第27條,法院公證人是司法機關公務員依公證法第22條;兩者均能辦公證但組織歸屬與報酬結構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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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除記載其本旨外,並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號數。 二、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三、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四、與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認識者,其事由。如係經提出證明書或公證人認識之證人證明為本人者,其事由,並該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五、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並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有通譯或見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七、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公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者,其意旨。 六、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及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該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七、有通譯或見證人或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八、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交通不便地區無民間之公證人時,得依有關民間之公證人遴任辦法之規定,就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法律學系、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薦任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委任第五職等公證佐理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遴任為候補公證人。 候補公證人候補期間三年,期滿成績優良者,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候補公證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民間之公證人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普及公證,並顧及交通不便地區人民請求公證之方便,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八條之例,於第一項明定上述地區無民間之公證人時,得依有關民間之公證人遴任辦法之規定(第三十條),遴任相當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具有法律學識經驗並有一定職等及年資之優秀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官或公證佐理員為侯補公證人。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行政法院辦理紀錄業務之書記官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而其工作性質與法院辦理民、刑事紀錄之書記官相近,應可適用上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準用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具有候補公證人之遴任資格。無待另行明定,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侯補公證人候補期間為三年,為鼓勵其負責盡職,並規定侯補期滿,成績優良者,亦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五、候補公證人執行公證職務,與一般民間之公證入並無不同,為期明確,特於第三項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民間之公證人之規定,以杜爭議。
公證書除記載其本旨外,並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號數。 二、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三、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四、與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認識者,其事由。如係經提出證明書或公證人認識之證人證明為本人者,其事由,並該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五、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並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有通譯或見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七、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公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證書之字號。 二、公證之本旨。 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四、由代理人請求者,其事由與代理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與其字號、住、居所及其授權書之提出。 五、有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者,其意旨。 六、曾提出已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者,其事由,及該第三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該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七、有通譯或見證人或證人在場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 八、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一、本條新增。 二、為普及公證,並顧及交通不便地區人民請求公證之方便,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八條之例,於第一項明定上述地區無民間之公證人時,得依有關民間之公證人遴任辦法之規定(第三十條),遴任相當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具有法律學識經驗並有一定職等及年資之優秀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官或公證佐理員為侯補公證人。 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行政法院辦理紀錄業務之書記官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而其工作性質與法院辦理民、刑事紀錄之書記官相近,應可適用上開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準用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具有候補公證人之遴任資格。無待另行明定,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明定侯補公證人候補期間為三年,為鼓勵其負責盡職,並規定侯補期滿,成績優良者,亦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五、候補公證人執行公證職務,與一般民間之公證入並無不同,為期明確,特於第三項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民間之公證人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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