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了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命名和標識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名稱應該明確載明該所屬於哪個地方法院,並使用特定的格式,例如「○○○○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其中的「○○○」可以是公證人的姓名,而「聯合事務所」可以是全部公證人的姓名或其他文字。另外,應該在事務所中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的標幟。對於只辦理文書認證的遴任公證人,其標幟應加註「僅辦認證不辦公證」的字樣。標幟的具體型式則由司法院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非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得使用與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相似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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