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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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