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負責公證人,應為聲請設立該事務所的人負責,並對該事務所的業務和人員負有督導責任。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事務所,則在這些公證人之間需要選擇一個負責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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