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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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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負責公證人,應為聲請設立該事務所的人負責,並對該事務所的業務和人員負有督導責任。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事務所,則在這些公證人之間需要選擇一個負責公證人。

相關函釋 1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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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