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2218 號
要旨
關於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名稱變動或消滅時之相關疑義
主旨
貴所函詢聯合事務所名稱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8 年 1 月 17 日(一○八)北院民公函麟字第 015 號函。
二、按所謂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係以二人以上之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為前提(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27 條、第 28條第 1 項參照)。如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因人事變動致公證人僅餘 1 人時,應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變更名稱為「○○○○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人姓名)」。
三、至貴所來函所陳事務所名稱變動或消滅,可能影響公證書使用之便利性及當事人權益 1 節,經考量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及變更後之 1人事務所名稱均載有公證人姓名或簽章(公證法第 84 條第 3 項、第 92 條、第 94 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參照),且民間公證人之相關資訊皆已公告於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之網站,應不至影響當事人權益或使民眾產生誤認之虞。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南京聯合事務所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