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60020410 號
要旨
民間公證人不得任意於招牌中使用法院天平圖案,或將「法院公證」等 4個字予以放大,且應記載完整名稱及全部公證人姓名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適用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6 年 1 月 16 日院欽文忠字第 1060000353 號函。
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標幟型式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網站公證業務專區所揭示之民間公證人識別圖形(單色)、民間公證人識別圖形(彩色)及色系、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橫式圖樣、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直式圖樣、民間公證人英文識別圖樣…等,均未使用法院之天平圖案,僅將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放大,故民間公證人不得任意於招牌中使用法院之天平圖案或放大「法院公證」4 字。
三、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民間公證人姓名、聯合事務所之全部公證人姓名或其他文字,並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幟,故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招牌應記載完整之名稱,而不得將民間公證人姓名、聯合事務所之「聯合」二字予以省略,或不記載全部公證人姓名。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