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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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為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懲戒處分,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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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條文,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職務法庭在對法官進行懲戒處分時,應在判決主文中記載該法官轉任的職務所屬機關、職稱及職務編號。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法官法施行細則本身,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才能找到。
- 職務法庭名詞
-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懲戒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官法 第 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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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