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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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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2. 2.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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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繫屬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再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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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