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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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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
職務法庭
之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
,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其
再審
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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