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施行前已
繫屬
於
行政法
院之本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職務案件,仍由行政法院依
行政訴訟法
審理。其
上訴
、
抗告
者,亦同。
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行政法院所為本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職務案件之
確定裁判
,其
再審
由行政法院依
行政訴訟法
審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