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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2.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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