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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
法官法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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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懲戒
法院設
職務法庭
,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
撤銷
任用資格、
免職
、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
審判獨立
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
裁判
,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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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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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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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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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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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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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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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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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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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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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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